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2-26
甘肃/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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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阳/甘肃-2025-02-26 00:00:00

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

正财罚决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正宁县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正宁县教育局****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饮用纯牛奶采购项目(一包)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正宁县*********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袋装干果采购项目(一包)

项目编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正宁县教育局

址:正宁县山河镇兴旺路与南大街交汇处附近南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年**月*日收到正宁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政府采购问题线索函,经核查你单位*****月**日、****年*月**日对正宁县教育局****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饮用纯牛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一包、正宁县*********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袋装干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一包二个项目进行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对投标供应商庆阳浩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正宁县思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故我机关认定正宁县教育局存在未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上事实有正宁县教育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响应文件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评审报告、正宁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调查事实等证据证实。

就正宁县教育局未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倍、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的规定。对正宁县教育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正宁县教育局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正宁县教育局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正宁县教育局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采购单位正宁县教育局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行为,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正宁县教育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正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宁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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