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18号)
2025-02-26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18号)
长春/吉林-2025-02-2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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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先进医疗设备更新信息化硬件交换机服务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新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锦湖大路*****号西侧*楼******

被投诉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数据库服务器”中第*项“最多可支持**个***/****热插拔硬盘”技术指标要求具有品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超融合软件”中第**项技术指标要求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因素分”中第**、*****、**、**项评分标准具有品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万兆光汇聚交换机”中第*项技术指标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因素分”中第*项评分标准具有品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因素分”中第*项评分标准具有品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因素分”中第**项评分标准具有品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更改所有倾向性的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存在设定资格、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该参数设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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