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19号)
2025-02-26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19号)
长春/吉林-2025-02-2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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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内镜标准套等设备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联赢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中海凯旋门**号楼****号

被投诉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与南湖大路交汇总部基地金融第五城**栋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标段、电子胃肠镜系统参数”*“一、*系统总体要求”、“二、图像处理装置”中第***、****项参数设置不合理,指向特定产品。

投诉请求:调整参数,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存在设定资格、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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