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2-26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师范大学校卫队服务外包(*次招标)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达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牡丹街*号门市
被投诉人*:吉林师范大学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因素分”中“企业实力(*分)”*“投标人需提供以下认证证明材料(认证证书范围含保安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培训管理体系认证”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因素分”*“项目主管资历(*分)”中“项目主管有**年(含**年)以上公安军队服役经历者得*分,*****年(不含**年)公安军队服役经历者得*分”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