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青海-2025-02-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宁政采公招(货物)********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经济开发区宏达路***号
邮编:******
授权代表:马彦勋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宁市市民中心*楼
邮编:******
联系人:段先生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仪塔路***号联系人:季本德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号
联系人:徐栋晨 联系电话: *************
****年*月*日,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宁政采公招(货物)********号)中标结果不满,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对包一及包三中标单位在评分标准技术水平第三条部件稳定性及第五条控制柜需具有电梯安全智能保障系统提出质疑,这两家是否满足?且当地中标单位无维保地点,售后维保能否满足用户需求?
投诉事项*:我司对评委会对我司三个包的评分提出质疑?认为其中有误评或计算错误。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是否提供碳足迹评价报告?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曳引机、控制柜(含主板)、门机、门锁装置、意外移动装置、制动器、限速器为供应商自主生产,中标单位是否满足?能否公开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原件?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为自主知识产权,依据贵单位**** 年*月**日公布的回复函要求第*条“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中标单位是否提供且予以公开?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的控制柜需具有电梯安全智能保障系统,试验内容需包括制动力监测诊断,轿门锁厅门锁配合监测诊断,空载电流监测诊断,中标单位是否提供证明材料且予以公开?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 年*月*日至开标截止日期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的合同扫描(或复印)件),招标文件(投标格式)第** 条明确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产品类型、使用功能、合同规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中标单位是否提供类似于国债或者在当地安装的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维修工程师** 名及以上(须提供工程师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近*个月社保及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因本项目为西宁市重要民生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是否完全满足售后工程师要求?中标单位在当地是否有维保驻点以保障居民使用电梯?
五、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经查阅投诉函相关资料并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经核查维保机构地点招标文件未做强制要求,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对招标文件,业绩打分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为必备项,缺一项不得分,西奥未提供中标通知书,不得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包*未提供碳足迹评价报告,包*提供了碳足迹评价报告,此项属于评分项,已做评分处理。
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大件生产技术水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相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的规定,相关证书不予公开。
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包*提供了相应的智能保障系统检测报告,包*未提供,此项属于评分项,已做评分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的规定,证明资料不予公开。
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包*和包*提供了相应的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属于评分项,已做评分处理。
投诉事项*: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人员**人,包*和包*的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八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