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质疑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河南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河南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房建工程项目中标的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问题投诉如下:
*.在“信用中国”上查询到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年*月**日因围标串标被行政处罚;在“建设通”上查到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年*月**日绿湾水库、前山坞水库及步止坞水库配套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投标过程中存在资料造假,被杭州市富阳区小额及产权交易中心处罚;在****年**月**日中山市博览中心海绵城市改造提升工程围标串标,被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上行政处罚。该企业在半年内因信用问题被进行多次处罚,能否胜任此项目建设。
*.按照财库〔****〕***号文件,全名为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信用情况,如有不良记录,按无效标处理。本次中标单位是否符合该条款。
(三)处理情况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关于“信用记录使用”内容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投诉意见描述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限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万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万元的,从其规定。
经查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于****年*月**日被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万元。在“建设通*建筑业大数据服务平台”网站上,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在绿湾水库、前山坞水库及步止坞水库配套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投标过程中存在资料造假,于****年*月**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小额及产权交易中心处罚,扣**分;因在中山市博览中心海绵城市改造提升工程围标串标,于****年**月**日被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上行政处罚扣**分。这些问题均属实,但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投标人暂停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未被禁止参加政府招标项目。
处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如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投诉人可于公示日起*日内(****年*月*日前)向我部申请复议。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