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河北-2025-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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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公告
******[****]*号
经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 两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 位置 | 规划设计条件 | 出让 年限 (年) | 土地出让 保证金 (万元) | 土地出让 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绿地率 | 建筑 高度 (层数) | 建筑 系数 | |||||||
* | ******************* | 工业二路南侧、首创大街西侧 | ***.** | 二类工业用地 | *≥*.* | **%≤*≤**% | *≤**米 | *≥**% | ** | ** | ** | 符合高新区相关环境影响标准、气候论证标准、水资源论证标准、水土保持论证标准。 |
* | ******************* | 邵大路南侧、福喜三路西侧 | *****.** | 一类工业用地 | *≥*.* | **%≤*≤**% | *≤**米 | *≥**% | ** | **** | **** | 符合高新区相关环境影响标准、气候论证标准、水资源论证标准、水土保持论证标准。 |
上述公示内容以拍卖出让文件中所示内容为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出让文件中《拍卖须知》约定禁止参加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 * 年 *月**日 至 ****年 *月**日 到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大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创业大厦内西门二层)领取拍卖出让文件。领取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企业、境外单位领取拍卖出让文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领取拍卖出让文件需要携带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体领取需带:联合体协议(原件)、各联合体组成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拍卖出让文件所携带资料原件均需复印,所有复印材料需提供两份均加盖公章)。
五、 申请人可于 *** * 年 *月**日 至 ****年 *月**日 (上午 *:*****:**,下午**:*****:**,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 提出书面申请。支付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日 ** 时。报名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日 * * 时, * * 时后不再接受提交的申请报名材料及任何材料补充。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将在 ****年 *月**日** 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放《竞买回执单》。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定于 *** * 年 *月**日 上午 ** 时 * * 分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出让宗地面积以政府最终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出让金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 *)本次拍卖不允许口头报名和邮寄材料。
( *)竞买人可自行到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事项如有变更,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名竞买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 *)本次拍卖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廊坊日报上公开发布。
( *)竞买人须执《竞买回执单》参加拍卖出让活动。
( *)出让宗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等,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 *)受让人在拍卖会上竞得标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之后,需按《土地拍卖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拍卖服务机构支付拍卖佣金。
(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出让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拍卖人: 廊坊市法源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狮子城百合花园 *号商业楼*单元*层***号房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李 先生
邮 箱: *********@**.***
廊坊市法源拍卖有限公司
二 ○二 五 年 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