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实验室标准物质、有机试剂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2-25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实验室标准物质、有机试剂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乌鲁木齐/新疆-2025-02-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实验室标准物质、有机试剂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顺安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清凉寺街道范阳中路***号君悦广场三楼东区***号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东二路

被投诉人*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号凤凰科技大厦五楼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鑫源诚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号*区*栋***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乌鲁木齐鑫源诚业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乌鲁木齐鑫源诚业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制造商“福州新北生化工业有限公司”错写成“福州新北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属于笔误,投标文件有相应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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