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2-25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乌鲁木齐/新疆-2025-02-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开元镇小油村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东二路

被投诉人*新疆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号凤凰科技大厦五楼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达实验设备经销部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号万达中心****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达实验设备经销部提供虚假承诺,未缴纳社保。*、中标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达实验设备经销部提供虚假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商威立雅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属于法国公司,属于进口公司企业分支。*、中标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达实验设备经销部提供虚假信息,承接商徐州腾茂冷链有限公司查询不到任何工商信息。*、中标人淮安市哲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盖章存在问题,只需盖投标人的章就可以,无需加盖供货单位的章,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达实验设备经销部的声明函不合规也不合法。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中标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达实验设备经销部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社保缴纳证明,并按照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及制造商威立雅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相关产品为国内生产制造,不属于进口产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制造商“徐州腾茂冷链科技有限公司”错写成“徐州腾茂冷链有限公司” 属于笔误,投标文件有相应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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