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四川-2025-02-24 00:00:00
雅财采管(****)**号
雅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项目:八衣绒乡茨马绒村牦牛养殖项目
投诉人:四川中玉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金府********室
被投诉人*:雅江县八衣绒乡人民政府
地址:雅江县八衣绒乡鲁日村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栋**楼****号
联系电话:************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投诉书》)
(一)投诉事项第一项
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审
- 投诉事项第二项
中标人四川鑫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诉答复(具体内容详见《投诉答复书》)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资格审查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而非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阶段有权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资格审查小组有权利或者义务要求投标人对资格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
经核实,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属实,中标人在本次采购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根据其****年财务报表上信息填写;而三个月前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由于资料员疏忽根据其****年财务报表上信息填写。但是三个月前采购项目不管是微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都是符合投标人资格,并未对投标结果产生其他影响。在本次采购中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符合投标人资格,并未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
三、本机关查明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
针对投诉事项一本机关查明情况与上述投诉答复内容一致。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两份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据,其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性质等数据存在实质性矛盾,同一年度中三个月前是微型企业,之后是中型企业。企业规模的划型通常基于年度数据,且受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
经核实,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属实,中标人在本次采购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根据其****年财务报表上信息填写;而三个月前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由于资料员疏忽根据其****年财务报表上信息填写。
四、本机关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
针对投诉事项一反映出的问题,确实欠缺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故,本次采购中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但本机关已通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以后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或参考评标委员会在类似情形下的通知义务,酌情允许投标人对笔误问题进行澄清或补正。此举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还能有效减少因资格审查引发的质疑和投诉,提升采购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
中标人三个月前采购项目,不管他是微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都是符合投标人资格,并未对投标结果产生其他影响,已通知中标单位作出整改,对此次采购项目不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中标人在本次采购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本次采购中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鉴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驳回投诉。
雅江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