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四川-2025-02-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住区蜀沪大道**号*幢*层***号
被投诉人*: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区雅和南一路**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剑阁县江口嘉陵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江口镇白云西路***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君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采购幼儿教学设备(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年**月**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年**月**日发布废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年**月**日完成开启及评审工作,****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四川晋兴安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技术要求中要求多项产品提供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具有排斥限制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对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