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四川-2025-02-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糯红高粱现代农业园区产业链延伸项目(标段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娥
被投诉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二郎镇二郎滩社区街村
被投诉人:四川永策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号西南商贸城**区*区*街*层**号
法定代表人:罗丹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永策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糯红高粱现代农业园区产业链延伸项目(标段二)(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识的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报告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属于未依法明确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二: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指定****和***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具有排斥限制行为,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标的名称:各功能区所需信息化设备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作为加分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古蔺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