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2-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财政局****年评审机构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长春茗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号华亿红府*、**幢*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长春市财政局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中惠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公馆*区****号房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关于征集文件评分标准“服务方案”部分,评审因素未进行合理量化,仅以“合理”“较合理”“基本合理”“具有针对性”“具有较强针对性”“较好”“良”“一般”“差”等模糊标准作为评分依据,增加了评审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事项*:关于征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资信”部分“驻场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投诉请求: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纠正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待小微企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征集文件、相关当事人调查答复以及相关材料。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关于征集文件评分标准“服务方案”部分,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关于征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资信”部分“驻场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用投资额对业绩进行限定存在不合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