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甘肃-2025-02-24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康县城关 幼儿园建设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康县城关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县城关幼儿园建设项目
当事人;(采购人)康县教育局
地址;康县城关镇东街
****年*月我局收到市审计局审计移交事项,由康县教育局实施的康县城关幼儿园建设项目,其中设计费**.**万元,监理费**.**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康县教育局于****年*月**日直接与深圳易加有限公司《康县城关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合同》,合同价**万元。于****年*月 ** 日直接与兰州华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价**.*万元。随机我局对该项目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康县教育局实施的康县城关幼儿园建设项目;其中;设计费**万元,监理费**.*万元,共计***.*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以及《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附件第二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万元以上。”之规定,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一)款、(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事项成立,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康县教育局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处理结果抄送我局。
*、责令康县教育局加强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监管,督促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申请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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