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河北-2025-02-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公开招标(二次公告)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家英
联系电话:***********
投诉人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中国共产党武邑县委员会宣传部
单位地址:武邑县建设西路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衡水金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衡水市永兴西路腾达新城东区*号楼*单元**楼
联系电话:****-*******
本机关****年*月*日受理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关于“****年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出版社或发行单位针对本项目的专项证明,不足**种的为无效投标。
五、基本情况
“****年农家书屋出版物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日期****年*月**日。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中国共产党武邑县委员会宣传部、衡水金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衡水金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对该质疑进行答复。
****年*月*日,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于当日正式受理。
六、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图书采购具有特殊性,要求出版社的正版证明,与项目的实际需求密切相关,属于判断本项目潜在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正版图书的重要因素,是履约能力的重要考量依据之一,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七条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武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武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处理文件编号:
武财采投[****]*号
武邑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