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江-2025-02-2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贝德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乐清市人民医院临床思维训练系统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贝德信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 号院*号楼**层****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采购人乐清市人民医院向本机关报请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乐清市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乐清市人民医院临床思维训练系统(项目编号:**********),预算金额**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年**月**日开标,开标过程中“政采云”系统检测到当事人与杭州壹合晟科技有限公司在获取采购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手机号码***********,涉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串通行为。
经查明:手机号码***********使用人为李某某,属当事人的员工,****年**月*日使用当事人的“政采云”账号获取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李某某于****年**月**日离职。****年**月**日李某某入职杭州壹合晟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年**月**日李某某使用杭州壹合晟科技有限公司的政采云账号也获取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年**月**日,李某某代表杭州壹合晟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当事人和杭州壹合晟科技有限公司由同一人获取采购文件,形成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串通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乐清市人民医院情况说明(附评标决议),政采云系统异常情况提示信息,杭州壹合晟公司的澄清通知书和澄清回复,北京贝德信诚公司的澄清通知书和澄清回复,杭州壹合晟调查取证通知书及回复说明,北京贝德信诚公司调查取证通知书及回复说明,李某某情况说明,政采云股份公司协助调查回复函等。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财罚罚告字〔****〕第******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北京贝德信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市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危害程度较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