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2-21
青海/海西
质疑投诉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西/青海-2025-02-21 00:00:00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文号:青财采[****]**号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

二、项目名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云盈科(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赵家坡村第*幢

法定代表人:刘玲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拦旭杰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师范大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

联系人:郭红青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青海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银龙商厦**楼****#房间

联系人:王建恒

联系电话:***********

*******日,中云盈科(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流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的采购结果不满,被投诉人青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青海国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针对“序号*和序号*‘实验训练***设备和服务器管理节点’,中标公司中标型号:*** ********* *******,生产厂家: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以上设备依据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产品规格和官网下载的产品彩页、产品白皮书,所列的实际技术指标与招标参数进行详细比对,存在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情况,存在参数未实质性响应的问题。

投诉事项*:针对该项目“序号* 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中标产品为“新开普智能技术教学平台 **.*”,其生产厂家为新开普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其参数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到逐条响应并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参数应标的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针对该项目“序号* 智能技术课程”,中标产品为“新开普智能技术课程”,其生产厂家为新开普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认为其参数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到逐条响应,并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参数应标的违规行为。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针对该项目“*.实验训练***设备”“*.服务器管理节点”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均为“*** ********* *******”,生产厂家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及生产厂家出具的***设备配置说明、服务器管理节点配置说明等资料。经审查上述资料并与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也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针对该项目“*.智能技术教学实训平台”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新开普 智能技术教学平台 **.*”,生产厂家为新开普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技术白皮书。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软件产品技术指标书面呈现具有局限性”,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和进行产品功能现场演示”。同时,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生产厂家“主营业务板块不涉及招标产品”、“厂家相关业绩单薄且与采购需求不相符”。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进行现场演示。故投诉人认为需提供“软件著作权和进行产品功能现场演示”以证明产品具有履约能力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采购文件“附件**: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部分及评审标准中仅对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提出要求,产品生产厂家主营业务板块及相关业绩与该项目无直接关联。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资料并与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也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针对该项目“*.智能技术课程”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新开普 智能技术课程”,生产厂家为新开普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技术白皮书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资料并与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也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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