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2025-02-20 00:00:00
湘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规划、土地、矿产)事项目录
湘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规划、土地、矿产)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该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自接到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该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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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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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行为的处罚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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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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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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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行政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