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四川-2025-02-20 00:00:00
四川鼎泰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四川中信铭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 ****年*月**日就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彭山成眉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工作(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投诉事项为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停止评审故评审结果无效,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的参数设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据此,你公司实质上系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
经核查,你公司于****年*月*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获取该项目招标文件,****年*月**日向四川中信铭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你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后即可知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如认为招标文件内容会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但你公司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政府采购质疑法定时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你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