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2-20
青海/西宁
质疑投诉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宁/青海-2025-02-20 00:00:00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同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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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

二、项目名称:同仁市“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宏鑫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佳乐澜郡夏宫 编:******

法定代表人:杨云飞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忠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孵化基地人才公寓**楼东侧(宁张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福 联系电话:/

****年*月*日,成都市宏鑫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同仁市“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向招标代理机构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招标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评审过程、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同仁市“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第二次)项目中提供虚假信息

投诉事项*:公司依法参加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同仁市“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第二次)项目对我公司评审错误,评审专家属于恶意评审。

投诉事项*: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故意包庇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我公司通过全国信息公示网查询得到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属于虚假信息.但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则判定我公司质疑不成立,难道他不属于虚假材料吗?

投诉事项*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我公司提供了节能与环保证书,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未提供辅料部分佐证资料为理由,不认可我公司提供的节能与环保证书,但在同仁市“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产品相关资料中(注:辅材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提供内容属于政采品目中节能环保证书,也属于采购内容中实际需要产品.(评分中未给我公司打分),事实依据全部证明我公司节能环保未打分,但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回复中说我公司质疑不成立,属于有意包庇与串通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排斥我公司。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均满足磋商文件关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禁止的是供应商“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提交虚假材料”为手段,并以“谋取中标”为目的因此中小企业申明函中虽数据有误,但不改变是否通过资格审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青海鑫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均满足磋商文件关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禁止的是供应商“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提交虚假材料”为手段,并以“谋取中标”为目的因此中小企业申明函中虽数据有误,但不改变是否通过资格审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招标代理公司质疑回复并无不妥之处,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并根据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认真评审,贵公司提供的环保节能证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符合投标人必须提供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要求,不予认定得分并且采购文件附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中已注明辅材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成都市宏鑫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事项*、*、*、*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向同仁市人民政府或黄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仁市财政局

****年*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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