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2025〕101号)
2025-02-20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2025〕101号)
长春/吉林-2025-02-20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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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吉林财经大学自动生化分析仪、体外除颤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三顶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顺达路***号*号研发中心*座***号房

采购人:吉林财经大学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号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我厅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发现“吉林财经大学自动生化分析仪、体外除颤仪(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可能存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本厅针对相关问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于****年*月**日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调查,调阅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方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体外除颤仪”中“*.*输出能量:成人最大能量可支持****、*.*开始***分析到****放电准备就绪时间<**”。吉林省三顶经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页中提供的产品舒普思达(**),不符合上述招标文件要求。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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