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项目(生石灰、复合肥、有机肥)采购与撒施服务(三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乡镇
村
范围
服务名称(采购与撒施)
实施面积(亩)
中标单价(元/亩)
总价(元)
*
金洲镇
箭楼村
平整区
生石灰(****/亩)
***.**
**
****.**
商品有机肥(***公斤/亩)
***
*****.**
复合肥(**公斤/亩)
非平整区
小计
关山
社区
******.**
******.*
**.**
全民
****.*
颜塘村
*******.**
双江口镇
高田
寺村
罗巷
新村
山园村
双江口社区
兴桂村
******
黄材镇
沙坪村
沩滨村
沙田乡
沙田村
*****.*
宝云村
石梅村
五里村
总计
二、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
履行期限:****年*月 日*****年*月**日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履行方式:在项目实施区域平整区每亩撒施生石灰精粉****,均匀撒施到田,实施面积*****.**亩;在项目实施区域平整区每亩撒施复合肥****,均匀撒施到田,实施面积*****.**亩;在项目实施区域平整区每亩撒施商品有机肥*****、非平整区每亩撒施商品有机肥*****,均匀撒施到田,实施面积*****.**亩(其中平整区*****.**亩,非平整区****.**亩)。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人员配置要求
按甲方要求执行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本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付款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付款人: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条件:项目采购与撒施服务完成总合同量的**%以上且随机抽样送检结果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合法有效票据,甲方按照程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结算方式:最终结算金额=现场验收合格面积*中标单价。中标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项目现场,由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中标企业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中标产品有关指标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每个生石灰精粉、复合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实际供货撒施面积÷样品数。生石灰精粉:若检验氧化钙(***)含量小于**%,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该生石灰精粉样品检验报告氧化钙含量÷**%)×该生石灰精粉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重金属超标,将拒付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复合肥:若检验养分含量小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该复合肥样品检验报告养分含量÷指标值)×该复合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商品有机肥:若检验总养分或有机质含量小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该商品有机肥样品检验报告总养分含量或有机质含量÷指标值)×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水分含量大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指标值÷该商品有机肥样品检验报告水分含量)×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重金属超标,将拒付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若产品检验合格,项目顺利实施,经项目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向中标企业按合同支付总价款(无息)。收款账户:户名:湖南联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马王堆支行 账号:********************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附件列表: 宁乡市****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提升项目(生石灰、复合肥、有机肥)采购与撒施服务(三标段).***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条件:项目采购与撒施服务完成总合同量的**%以上且随机抽样送检结果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的**%;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合法有效票据,甲方按照程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
(*)结算方式:最终结算金额=现场验收合格面积*中标单价。中标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项目现场,由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中标企业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中标产品有关指标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每个生石灰精粉、复合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实际供货撒施面积÷样品数。
生石灰精粉:若检验氧化钙(***)含量小于**%,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该生石灰精粉样品检验报告氧化钙含量÷**%)×该生石灰精粉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重金属超标,将拒付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
复合肥:若检验养分含量小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该复合肥样品检验报告养分含量÷指标值)×该复合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
商品有机肥:若检验总养分或有机质含量小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该商品有机肥样品检验报告总养分含量或有机质含量÷指标值)×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水分含量大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指标值÷该商品有机肥样品检验报告水分含量)×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重金属超标,将拒付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
若产品检验合格,项目顺利实施,经项目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向中标企业按合同支付总价款(无息)。
收款账户:
户名:湖南联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马王堆支行
账号:********************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